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发布者: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时间:2018-03-05浏览次数:13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 评定要求和方法。

2.2

 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 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 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5 评定人资质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科执业主治医师、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 担任。 

根据以上从国家标准上临床鉴定利用司法精神鉴定的残疾程度仅从字面上需要诊断证明是违反标准,如果鉴定意见可视为效力优于诊断证明的话不违反标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第八条法医精神病鉴定不包含护理依赖鉴定,第七条法医临床鉴定包含,从这方面将不违规。只是从业务来说临床做精神的护理依赖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