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时间:2012-10-28浏览次数:2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报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报国家级资质认定或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受理机关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受理机关为国家认可委。省级资质认定受理机关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司法鉴定机构申报认证认可应当先进行资格审核,由鉴定机构向所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审查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认证认可申报(包括对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或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的申报)。

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格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报申请;

(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鉴定项目涉及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表;

(五)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能力验证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2008、2009年度办理案件情况;

(七)申报鉴定项目《司法鉴定人配备情况表》;

(八)其他能证明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为重点实验室等情况)。

五、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情况说明,一并报省司法厅。

六、省司法厅在材料受理后15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函,由司法鉴定机构持推荐函和其他材料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并书面说明理由。

请各地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鉴定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申报工作。

 

申报表格格式见附件。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